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被判有期徒刑發現新罪該如何辦

被判有期徒刑發現新罪該如何辦
被判有期徒刑發現新罪該如何辦
根據刑事訴訟法,發現新罪後,檢察院應補充起訴。
由當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罪犯因為涉嫌犯新的罪行而重新歸於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階段,導致罪犯前一個案件暫時開不了庭,不能以種種原因中止審理,不將新的案件退回到當地檢察機關,而是應該在繼續審理此案件的同理告知當地檢察機關再補充起訴的相關事宜。
基於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正當權益、避免重複審判 、節約司法資源等方面的考慮,司法解釋要求一般不能在明知有後罪的情況下先行判決,而應將前後罪合併審理。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審判期間,人民法院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內未回覆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規定作出判決、裁定。”這充分表明,法院並非必須要求檢察機關補充起訴,而應視情況不同作相應處理;先行判決並不違法,並未絕對禁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四條
法庭辯論過程中,合議庭發現與定罪、量刑有關的新的事實,有必要調查的,審判長可以宣佈暫停辯論,恢復法庭調查,在對新的事實調查後,繼續法庭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