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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延期兩次

司法鑑定延期兩次
司法鑑定要做兩次嗎

有以下情況的做兩次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