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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公司委派人員合同

股東公司委派人員合同
委派人員勞動關係

所謂勞動關係,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保護所產生的法律關係。而勞務關係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係。

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主要有以下區別:

從合同的主體上看,勞動關係的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即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體經濟組織,另一方是勞動者個人。勞務關係的雙方可能是個人,或者都是單位,也可能一方是單位,一方是個人。

從用工雙方的關係上看,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係,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而勞務關係的雙方則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勞動者只是按約提供勞務,用工者也只是按約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

從支付報酬的形式上看,勞動關係支付報酬的方式多以工資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規律性。勞務關係多為一次性的即時清算或按階段批次支付,沒有一定的規律。

從法律的適用上來看,勞動關係中產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應由勞動法來調整。勞務關係中產生的糾紛是平等主體的雙方在履行合同中所產生的糾紛,應由民法來調整解決。

具體到本案,李先生與甲公司簽訂的《聘用合同書》,明確約定李先生擔任甲公司副總經理一職,並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勞動時間等事項進行了約定。上述條款已具備勞動合同的實質要件,且雙方對該合同也已實際履行,故應認定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係而非勞務關係。而甲公司委派李先生接管乙地分公司,應認定為承包合同關係,據此追索加盟費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範疇。

勞動關係是指員工和所屬單位存在的關係,在入職之前雙方會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會包括合作的年限,工資待遇,所需要遵守的合同內容以及存在的法律效應,委派勞動關係存在多種多樣的模式,每一種不同的模式都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