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應該如何對債務危機進行救濟

應該如何對債務危機進行救濟
應該如何對債務危機進行救濟
一、破產還債。當債務企業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作為債權人的企業應依法及時地申請債務人企業破產,保證自己的債權最大限度地滿足。
二、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
三、訴訟清償債務。當事人雙方不能協商償債時,債權人企業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判決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當然,協商不是必經程式,當事人可不經協商直接向法院起訴。
四、兼併清債。兼併清債是指一個企業通過以現金購買或者以股份交換其他企業的資產或股份,將其他企業吸收合併而使之失去法人資格或者對其他企業形成控股,以改變其法人實體,而由存續企業或控股企業對被吸收企業或被控股企業的債務進行清償的方式。
五、債轉股。債轉股是指債權人企業與債務人企業通過協商將債權人的債權按其價值摺合為股份,使債權轉化為股權,從而使企業債務歸於消滅的償債方式。
六、申請債權保全。包括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七、行使擔保物權。

風險提示:《民法典》確立了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自主地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之間債務的清理也應屬於意思自治的範疇,因此,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的行為應得到法律的認可。協商清償債務具有簡便易行、成本低、中斷時效等優點,但也有一定的不足之處,如果債務人不守信用,拒不履行償債協議,就只能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