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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的犯罪情形具體有哪些

賭博罪的犯罪情形具體有哪些
賭博罪的犯罪情形具體有哪些
1、若是行為人故意設定圈套誘騙他人蔘加從而獲取錢財則是一種競合的行為,這裡設立圈套誘騙他人的行為是一種牽連行為,此行為構成為牽連犯。因為刑法分則和刑法總則對牽連犯表現不同的態度;分則條文對大多數牽連犯的處罰沒有作出明文規定;有的條文規定對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有的條文規定對牽連犯規定了獨立的較重的法定刑;
2、若是賭博參與人員為了要回賭博債當場搶奪錢物的,應該是賭博罪的繼續,因為在其搶奪行為目的是搶奪賭博所獲的錢財,是賭博罪的繼續行為或者說是附帶行為,屬實質上的一行為。故為實質的一罪所以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
3、若賭博引起打架鬥毆,致人重傷或者直接行凶賭博的,對其定性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定賭博罪從重處罰;一種觀點是定故意傷害罪或故意賭博罪。
4、若賭博徒或賭博參與人員在賭博過程中用暴力、脅迫手段搶走他人賭博資,或者經預謀而搶劫賭博場的,律師認為應該按照搶劫罪處理,因為這裡所述的情況不同於第二種假設情況,第二種假設情況是參賭博者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奪回自己輸掉的錢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