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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合同糾紛管轄權

口頭合同糾紛管轄權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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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權

對於口頭合同糾紛管轄權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既涉及法定管轄,也涉及協議管轄的問題,為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 條就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民事訴訟法》第25條則就合同糾紛案件的協議管轄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以及有關批覆又對合同履行地作出了以下規定:

1.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 購銷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況確定:(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除錯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2)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地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為合同履行地。(3)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在具體案例中的應用。

(一)由於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合同管轄的確定作出了大量的規定,這就涉及如何將這些規定具體運用到實際案例的分析中。如有這樣一起案件,作為賣方的長春甲公司和作為買方的北京乙公司簽訂一份鋼材購銷合同。購銷合同約定,鋼材的交貨地為遼寧省大連市。合同簽訂後,北京乙公司為了及時將鋼材從大連運回北京,預定了將貨物從大連運回北京所需要的車皮並交納了定金,此外,北京乙公司又與巨集昌貿易公司簽訂鋼材購銷合同,將該批鋼材賣給巨集昌貿易公司。上述合同簽訂後,由於長春甲公司未能聯絡到鋼材貨源,導致長春甲公司無鋼材供應給北京乙公司,但是,長春甲公司的違約行為給北京乙公司造成車皮定金以及向巨集昌貿易公司承擔違約金的損失,於是,北京乙公司就其損失賠償問題與長春甲公司發生爭議,北京乙公司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根據該案情考慮以下問題:(1)如果長春甲公司與北京乙公司在購銷合同中約定,如果將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時,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此時,北京乙公司應向哪個人民法院起訴(2)如果長春甲公司與北京乙公司在購銷合同中約定,如果將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此時,北京乙公司應向哪個人民法院起訴

(三)由於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既包括法定管轄,又包括協議管轄,因此,準確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可以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1.合同糾紛案件中的有效協議管轄優先於法定管轄適用。在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時,應當先看合同中有無協議管轄的約定,如果有,再判斷該協議管轄約定是否有效。協議管轄有效需要符合以下條件:(1)協議管轄只適用於合同案件;(2)只適用於一審管轄;(3)協議管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協議一律無效;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及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面形式;(4)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即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之中進行選擇,而且必須作出確定、單一的選擇;(5)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根據上述條件,如果協議管轄的約定有效,即按協議約定確定管轄;如果協議無效,則按法定管轄確定。就本案第一問而言,雙方當事人的協議管轄約定完全符合協議管轄的有效條件,故為有效協議,因此,北京乙公司應當向合同履行地,即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大連的人民法院起訴。這裡需注意,在判斷協議管轄是否有效時,不受合同是否實際履行的影響。但是,就本案第二問而言,當事人在合同中雖然有協議管轄約定,但由於當事人在協議中選擇了兩個法院,即雙方當事人約定對於所發生的爭議由原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該協議管轄因選擇不明確而視為無效。

2.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

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協議管轄無效或者未就協議管轄作出約定,則應當按照法定管轄的規定確定具體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在確定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權時,可以分為兩步: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有法定管轄權。

按照法定管轄確定時,被告住所地法院一定有管轄權,而不論合同是否履行。因此,本案中長春甲公司住所地法院作為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

(2)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問題。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可以按照下列步驟進行:第一、看雙方當事人是否約定履行地,該履行地也可以包括交貨地。如本案件,北京乙公司與長春甲公司約定在大連交貨,大連作為交貨地點就是本鋼材購銷合同的約定履行地。第二、看約定履行地與雙方當事人住所地的關係。如果約定的履行地在其中一方的住所地,那麼,無論合同是否實際履行,也無論該方當事人為原告還是被告,該約定履行地人民法院一定有法定管轄權。如果約定的履行地是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以外的第三個地點,那麼,這個履行地法院有無管轄權,取決於合同的履行情況。合同實際履行了,則該法院有管轄權;合同沒有實際履行,則該法院沒有管轄權。在本案中,由於雙方約定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之外的大連為履行地,而本案未實際履行,因此,大連法院無管轄權。第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但是加工承攬類合同以約定履行地為標準確定管轄,也就是說,約定履行地優先於實際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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