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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傳喚後可以繼續治安傳喚嗎

刑事傳喚後可以繼續治安傳喚嗎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治安傳喚和刑事傳喚的區別



    1、性質不同:治安傳喚是一種行政措施,刑事傳喚是一種偵查行為;


    2、適用依據不同:治安傳喚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公安機關的刑事傳喚的適用依據為《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刑警辦案須知》;


    3、適用物件:治安傳喚針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而刑事傳喚的適用物件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


    4、適用程式不同:治安傳喚不需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刑事傳喚要求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


    5、適用時限不同:治安傳喚時限為24小時,而刑事傳喚時限採取以12小時為一般,24小時為例外的原則。(參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


    6、是否可以強制傳喚的規定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由此可見,治安傳喚可以強制傳喚。

生活中如果想要打官司只要起訴被告人,其實被告人之後法院會依法傳喚被告人,也就是法院將會指定時間地點來詢問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有意拒絕將會依法處理,通常都是法院強制險進行逮捕,因此在生活中如果被傳喚要及時的去接受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