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價值

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價值
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價格如何核定

按照27號檔案的規定,如果自然人進行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話,稅務機關會按照以下方法進行核定:


(1)參照每股淨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對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合計佔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淨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3)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4)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採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後,可採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上述四種核定方法,比較準確簡單有效的是第一、二種方法。但如果被投資企業沒有其他自然人股東、其他自然人股東未發生股權轉讓或其他自然人股權轉讓價格不公允,稅務機關一般都會按照第一種方法進行核定,即按照納稅人享有被投資單位的淨資產份額進行核定,


由此可見,非上市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時,需要負有納稅義務的轉讓方到當地稅務部門申辦個人所得稅,並且憑藉完稅證明和相關資料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同時,稅務部門針對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稅基數偏低的情況,會通過多種方法核定轉讓價格,防止逃稅漏稅的行為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