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互換土地糾紛案例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86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互換土地糾紛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TAG標籤:互換 糾紛 承包 土地 土地承包 徵地拆遷 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