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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和合同年限的關係

試用期和合同年限的關係
試用期和合同年限的關係
試用期的長短與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是一一對應的關係,並不是用人單位隨意約定就可以生效的。如果用人單位規定的試用期超出法定的試用期限,則將被視為試用期已經結束,試用員工轉為正式員工,用人單位在此時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係的,將面臨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賠償金的風險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