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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規定有哪些,青少年犯侮辱罪怎麼處

青少年犯侮辱罪怎麼處,具體規定有哪些
青少年犯侮辱罪怎麼處,具體規定有哪些
青少年犯侮辱罪的處罰:如果年滿十六週歲,則應當在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基礎上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不滿十六週歲,則不予刑事處罰,但可責令其父母加以管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