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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上訴請求的期限

變更上訴請求的期限
請問變更上訴請求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第一,《民訴法意見》(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28次會議討論通過) 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看著變更申請書。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第二,《民訴證據規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 第34條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因同級別的法規,時間在後的效力優先。《民訴證據規則》的效力優先,因此,變更訴訟請求,應在舉證期滿前提出。但另一方面,《民訴證據規則》在實踐中適用備受爭議,法院也使用也較鬆動,因此,當庭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可以的。 以上是變更上訴請求的期限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