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第
一審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式六個月審結。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一、簡易程式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普通程式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三、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