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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的債權債務的承擔

公司合併的債權債務的承擔
公司吸收合併債權債務由誰承擔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對於合併協議生效前的到期債務,債權人得請求原債務人在實施合併之前單獨清償,對於和被吸收公司有不可分離之關係的未到期債務(如被吸收公司為投資諮詢公司,存續公司為汽車製造公司而無投資諮詢業務),債權人得拒絕承受,而請求被吸收公司負單方解除合同之責任。如果主債務轉移影響抵押、保證等從債務的效力,債權人亦得要求債務承受人提供擔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