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門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58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行政部門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法院執行的條件有:(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5)屬於執行法院管轄。 TAG標籤:行政部門 法院 行政訴訟 移送 行政類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