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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刑事申請再審的法定期限

刑事申請再審的法定期限,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刑事申請再審的法定期限,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但同時法律也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但也有另外,對於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原審被告人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即使超過兩年,也可以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