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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法定監護人順序

精神病人法定監護人順序

精神病人是我麼社會中的弱勢群體,他們由於或多或少的心裡障礙、大腦神經問題而導致了情感認知的異常。大家可能經常聽見關於精神病人的法律案件,也對精神病人的監護有較多的瞭解,那麼,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順序嗎?接下來,本站網小編就為您整理了“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相關法律知識,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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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諮詢下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順序?

關於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順序,回答如下:
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同意的。沒有以上監護人的,應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精神病人是我國社會中的弱勢群體,他們由於或多或少的心裡障礙、大腦神經問題而導致了情感認知的異常。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定監護人。
法律對於近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設有一定順序。對於未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一順序,兄姐為第二順序,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為第三順序。對於精神病人,其配偶為第一順序,父母為第二順序,成年子女為第三順序,其他近親屬為第四順序,關係密切 的其他親屬、朋友為第五 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的數人。
《民法通則》十七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一、二、三、四、五項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