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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法定監護人順序

精神病法定監護人順序

有精神病的人會經常的發作,無法控制自己的神經,也可能會做傷人的事情,所以必須要有精神病。但有些精神病監護人會虐待、毆打患者,給患者的身體帶來二次傷害,造成許多麻煩,必須要變更。那麼,精神病如何變更監護人?接下來由本站網小編為你解答。精神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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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精神病監護人和精神病監護人順序如何排列?

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同意的。沒有以上監護人的,應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精神病人是我國社會中的弱勢群體,他們由於或多或少的心裡障礙、大腦神經問題而導致了情感認知的異常。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定監護人。《民法通則》十七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監護人和精神病監護人順序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