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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立案條件有哪些

強迫交易罪立案條件有哪些
強迫交易罪立案條件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四)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具有多次實施、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