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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滾利的合同法院該如何判

利滾利的合同法院該如何判
利滾利的合同法院該如何判
民間借貸的“利滾利”俗稱“驢打滾”,法律上稱之為複利,是指出借人將借款人所欠利息記入本金再行計算利息。提及“利滾利”,很多人就會想到必然高利貸,認為這必然違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