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速重新鑑定申請書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86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如何重新申請交通事故鑑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TAG標籤:交通事故類鑑定 交通事故 申請書 車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