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構成要件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98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構成要件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主體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等; 4、主觀上為故意或者過失。 TAG標籤:編配 刑事犯罪辯護 擅自改變 刑事辯護 要件 武器裝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