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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工具罪與盜竊罪

破壞交通工具罪與盜竊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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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工具罪與盜竊罪有什麼區別?

以下是破壞交通工具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盜竊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區別: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物件是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以及與交通運輸安全有關的,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設施。而盜竊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方面不同。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破壞交通設施的行為,無論採有何種方法破壞,只要足可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就構成本罪。而盜竊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三、主觀故意不同。破壞交通設施罪表現為明知破壞交通設施會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盜竊罪是明知是公私財物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竊取財物的行為。破壞交通交通設施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社會危害性要大於盜竊罪,法定刑也比盜竊罪重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