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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保全的定義

電子證據保全的定義
電子證據的定義

電子證據本質上是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電子資料。狹義的電子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執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1];廣義的電子證據,指以電子形式存在的,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2],應該包括有證據價值或偵查作用的電子資訊及派生物,電子資訊是以程式、文字、聲音、影像、影象等電子形式存的資料;派生物是由電子資訊而形成的附屬材料,包括記錄在紙上的使用者名稱、密碼、列印材料等。因此電子證據可以表述為:一切以電子資訊科技形成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電子資料。


電子證據一般存在於計算機系統內、網路內及其他儲存介質中。在計算機系統內的電子證據一般表現為系統日誌檔案、備份介質、入侵者殘留物(如程式、指令碼、程序、記憶體印象)、交換區檔案、臨時檔案、硬碟未分配的空間(一些剛剛被刪除的檔案可以在這裡找到)、系統緩衝區等。在網路中電子證據一般表現為防火牆日誌、IDS日誌、其他網路工具所產生的記錄和日誌等。在其他儲存介質內的電子證據一般表現為移動儲存器、記憶卡、各類可移動的擴充套件儲存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