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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保全公證的特點

電子證據保全公證的特點
電子證據及其特點

刑事訴訟法第48 條第2 款規定,證據包括“視聽資料、電子資料”。所謂“電子資料”即電子形式的資料資訊,所強調的是記錄資料的方式而非內容。而根據美國1999 年7 月通過的《統一電子交易法》以及印度2000 年通過的《資訊科技法》等法律的相關定義,電子形式包括系列電子、數字、電磁、光訊號或具有類似效能的存在形式。電子資料資訊根據其所承載資訊型別,分為模擬資料資訊和數字資料資訊,前者所使用的是連續型訊號,後者所使用的是離散型訊號。雖然二者所依賴的技術有所區別,但都以近現代電子技術為依託,具有抽象性,不能為人所直接感知,不僅必須藉助一定的介質或裝置生成、傳送、接收、儲存,而且必須以一定媒介所展示、為人所識別和認知。因此,以電子資料為基礎的各種存在形式可以統稱為電子證據。電子資料是各類電子證據的本質,是各種外在表現形式的內在屬性和共同特徵。與傳統的證據相比較,電子證據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高科技性。電子證據是以計算機技術、儲存技術、通訊技術、網路技術等高科技為基礎。


2、無形性。一切交由計算機處理的資訊都必須轉換為二進位制的機器語言才能被計算機讀懂,即無論使用何種高階語言或輸入法向計算機輸入資訊, 都必須經過數字化的過程,因此我們所謂的電子證據其實質上是看不見摸不著,具有無形性。


3、多樣性。和普通的物證、書證的單一性相比,電子資訊通過顯示器展現在閱讀者面前的不僅可以表現為文字、影象、聲音或它們的組合,還可以是互動式的、可編譯的,因此電子證據能夠更加直觀、清晰、生動、完整地反映待證事實及其形成的過程。


4、客觀真實性。如果不考慮人為篡改、差錯和故障影響等因素,電子證據一經形成便始終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狀態,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事物的本來面貌。


5、易被破壞性。對於電子證據來說,不論是數字形式還是模擬形式, 由於它是儲存在可擦寫的資料記錄介質上,如磁帶、磁碟、可擦寫光碟等等,在其儲存、傳輸和使用過程中,極易遭受到外來的破壞,如監聽、竊聽、擷取、篡改、刪除等等,並很容易因為使用中的誤操作而被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