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體抄襲侵權適用什麼法律
適用《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24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
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
其他法律、
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
軟體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
損失等
民事責任:
(一)複製或者部分複製著作權人的軟體的;
(二)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資訊網路傳播著作權人的軟體的;
(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體著作權而採取的技術措施的;
(四)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體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
(五)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體著作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