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摩托車的交強險賠償

摩托車的交強險賠償
摩托車沒有交強險如何賠償

摩托車沒交強險發生事故由機動車一方當事人造成的,應由其承擔相應責任。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投保機動車交強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順序賠償主體是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在法定限額內賠償後,不足部份再由事故當事人按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如果出現交通事故的機動車當事人沒有購買交強險,那麼交通事故的另一方當事人就有會因為機動車當事人沒有履行法定義務,致使其無法獲得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的賠償。這項損失,則可被認定為是由機動車一方當事人造成的,應由其承擔相應責任。


機動車商業保險理賠和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遵循著按著當事人過錯大小來確定最終責任承擔的原則,但是交強險與之有明顯的不同之處。


根據《交強險條款》第八條,被保險人在我國境內使用機動車過程中出現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1)被認定為有責任時,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無責任時,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2)被認定為有責任時,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無責任時,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包括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3)被認定為有責任時,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無責任時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國家和社會保險公司沒有推出任何的關於摩托車交強險的政策,也是因為摩托車太難以管理並且事故嚴重程度一般也不能與汽車的交通事故相比,所以這就需要摩托車事故發生之後判斷是哪一方的責任並由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