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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權人能否約定清償順序

民法典抵押權人能否約定清償順序
民法典抵押權人能否約定清償順序
對於抵押清償順序我國民法典已經做出了相關規定,該規定並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因此抵押權人不能約定清償順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