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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行移動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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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支付詐騙

移動支付詐騙(又叫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所謂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購買商品、在銀行或者自動取款機上支取現金以及接受信用卡進行支付、結算的各種服務。這裡“偽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條規定的偽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種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對偽造的信用卡,有的是偽造者自己使用進行詐騙活動,也有的是偽造者將偽造的信用卡出售給他人或者送給他人,由他人使用,進行詐騙活動。無論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對使用者來說,都屬於“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無論是進行購物或者接受各種有償性的服務,在性質上都屬於詐騙行為。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所謂作廢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據有關規定,作廢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信用卡超過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動失效。根據髮卡銀行和信用卡種類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長時限的。對於超過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繼續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繼續使用而辦理換卡手續的,都應將過期的信用卡交回髮卡銀行或者髮卡公司。


(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內中途停止使用該卡,此時該信用卡有效期雖未到,但在辦理退卡手續後即歸於作廢的。(3)因掛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作騙,所謂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如使用撿得的信用卡的;未經持卡人同意、使用為持卡人代為保管的信用卡進行消費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髮卡銀行信用卡帳戶上資金不足或已無資金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信用卡的透支,實質上是銀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費信貸、即允許持卡人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先行消費,以後再由持卡人補足資金,並按規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國各發卡銀行一般均規定允許持卡人在一定限額內進行短期的善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最新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