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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糾紛管轄地應該如何確定

工程糾紛管轄地應該如何確定
工程糾紛管轄地應該如何確定
1、工程糾紛一般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地,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工程合同糾紛屬於合同糾紛,一併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