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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不可以直接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人民法院可不可以直接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人民法院可不可以直接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1、勞動爭議訴訟,是指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仲裁處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並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審理和判決的活動。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經仲裁委員會裁決後,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這就是說,一般說來,人民法院是不能直接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只是受理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爭議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有關規定並結合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具體情況,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的,一般由處理該勞動爭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