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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損失立案標準

國有資產損失立案標準
國有資產損失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通知第十五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