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拒絕履行合同違約嗎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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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拒絕履行合同算違約嗎?拒絕履行合同可以起訴嗎
我們先來看看有權拒絕履行合同的情形:(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六)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七)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八)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若不符合上述情形,同時又滿足以下條件的話,就算違約:
1、有合法有效的債務存在;
2、履行仍為可能;
3、債務人有拒絕履行債務的表示;
4、債務人主觀上出於故意;
5、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無正當理由。
綜上所述可知,一方若沒有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而故意拒絕能夠履行的合法有效債務的話,是屬於違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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