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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撫養兩週歲以下子女答辯狀

要求撫養兩週歲以下子女答辯狀
週歲以下子女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 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