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撫養兩週歲以下子女答辯狀 普法法律網 法律 8.82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兩週歲以下子女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 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TAG標籤:答辯狀 婚姻家庭 撫養 子女撫養 兩週歲 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