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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還沒交付離婚時怎麼分割

房子還沒交付離婚時怎麼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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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交房的房子可以賣嗎

只有產證已經辦好,才可以正常交易,交易過戶前要把你的銀行貸款還清(按揭還款不足一年就提前結清,要付違約金給銀行)

房子在未辦出產權證明時是不可以買賣的,即使你們現在簽了買賣合同,也是無法在房管部門辦登記過戶的,只能做二手房交易。

新房剛買時,房主需要向國家交契稅、印花稅、公共維修基金,交了這三筆錢後,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對此房產進行備案,然後下發房產證。

房產證沒有下來,要看原房主有沒有向國家交上述三筆錢,如果沒有交,還可以讓開發商把購房合同改成你的名字,然後你交這三筆錢,嚇得房產證上就直接是你的名字。

銀行貸款給第一任房主,不一定需要房主有房產證,只要開發商有整個小區的大房產證就行。

當然,你看中的房子已經開始交月供了,不管房產證什麼時候能下來,此房的材料早就在國土資源管理據備案了,這種情況下根本不可能靠更改購房合同來過戶,只能等房產證下來以後再去以二手房的名義過戶了。而且銀行說轉按揭服務,但是實際上根本不給你辦,所以要先等房主把貸款還清,房子沒有任何債務後再過戶。如果你也想貸款,只能等到房產證辦下來以後再辦理貸款手續了。

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們常說的“交鑰匙”就算交付使用。

審判實踐存在著許多當事人因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理解不同而發生的爭議。房地產開發企業往往認為“房屋交付使用”就是“交鑰匙”,而買房戶則認為,“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領取房屋鑰匙,還應同時辦理交付房屋的所有權證書。

由此就引發了許多糾紛,這主要涉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否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

所謂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房戶佔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房戶。但房屋的交付使用並不意味著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如果當事人僅約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時間,而未明確約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移轉給買房戶佔用,即“交鑰匙”,就應認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義務。當然,根據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對“房屋交付使用”的內容進行特別約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佔有房屋,而且同時要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就應當按照約定來確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

在此約定下,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僅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買房戶“交鑰匙”,而且還應當將房屋所有權移轉於買房戶,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這個時候可以轉賣房屋,但很容易產生糾紛,因為買方此時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貿然轉賣給他人,在賣方反悔違約的情況下,買方也要向其他第三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更多房屋買賣方面的知識,你可以上律師365網站進行具體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