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之債的舉證責任分配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74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由原告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TAG標籤:分配 損害賠償 不當得利 人身侵權 舉證責任 之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