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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告人強制執行的範圍

對被告人強制執行的範圍
對被告人供述的排除

首先,要把握的是被告人的口供是不是屬於非法取得的,也就是說是不是偵查機關用刑訊逼供、誘供或其他的欺騙方式取得的證據。承擔非法證據的證明責任,應由偵查機關來承擔。以往由公安機關口頭或書面證明自己在取證中沒有非法取證行為,肯定是達不到證明標準的。要儘快建立實行審訊時的全程錄音、錄影制度,才可能達到此證明標準。這有賴於刑事訴訟法的儘快修改。


其次,要注意被告人供述和偵查機關取證的先後順序(尤其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偵查機關抓到犯罪嫌疑人之後根據嫌疑人的交代,又取得的證據,如被告人抓到後帶領偵查機關找到殺人凶器、埋藏的贓物等等,這種先供後證的證據的證明力較強,即使被告人翻供,但如不能合理解釋如何知道的這些資訊,就很難推翻。相反,如果是偵查機關先發現了犯罪現場、屍體、凶器等等,在抓到被告人之後也沒有取得任何的新證據,被告人的交代和偵查機關事先取得的證據也完全一致,靠這種印證方式來對被告人口供進行認證的危險性較大,尤其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按照一般規律,如果嫌疑人確實是犯罪人,總要交代一些不為其他人包括偵查人員所知的細節,比如當天遇見什麼人、碰見什麼事情等等,偵查機關一般也都要根據嫌疑人的交代而取得這些證據,用來證明自己的心證,除非他認為沒有取證的必要。總之,先供後證的口供其證明力大於先證後供的口供。


再次,要重視其翻供的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一般來說,被告人翻供後會說出一些新的事實和證據,如果這些事實和證據經查證是虛假的,也反證了其翻供的不真實性。但這隻能作為法官增強心證的決心,因為被告人可能確實記不清案發當時自己的一些情況,也可能因為緊張有記憶混淆的情況。所以,當被告人的翻供和其他證據不一致時,要注意從千頭萬緒的材料中抓住中心,綜合進行判斷,還要注意被告人供述中部分的不合理不代表全部的不合理。


最後,如何對共犯之間的口供進行認證。避重就輕和相互推卸責任幾乎是所有共犯口供的共同特點,在區分他們的刑事責任時,要綜合案情、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以及犯罪構成要件等綜合考慮。此外,還要注意各被告人是否分別關押,是否有串供可能,他們的供述之間細節是否基本一致,是否有合理矛盾的存在。要注意共犯如果只有二人就不能互為口供定案,至少應三人以上。死刑案件不適用採用共犯的口供定案。


證人證言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陳述。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三者都會從自己的角度出發來做證詞,因此,言詞證據排除範圍成為考量證詞真實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指標。案件的審理者,需要遵循此類排除範圍,考量證人證詞的可採納性。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唐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