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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解除合同原因

單位解除合同原因
解除合同的發生原因
 我國《合同法》對解除合同的限制十分嚴格,規定只有出現下列情形,才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



  (1)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



  (2)當事人經協商一致;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西方×飯店與×農場主簽訂購買火雞合同,準備聖誕節食用,但×農場主,未能按期將所需火雞交與西方×飯店(因為過了節,就不吃火雞)故×飯店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是肉雞愈期交貨,只負違約責任。造成損失的可賠償損失。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8)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