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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工傷十級怎麼賠償

徐州市工傷十級怎麼賠償
徐州十級工傷怎麼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三十三條、三十七條、六十二條、六十四條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江蘇省徐州市工傷職工鑑定為十級傷殘的,,除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為7個月本人工資;

2、勞動解除或者終止,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7萬元,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35萬元。

所在單位沒有參保的,均由所在單位支付。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20萬元,六級16萬元,七級1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十級3萬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9.5萬元,六級8.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1.5萬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況,在基準標準基礎上上下浮動不超過20%確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並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基準標準的調整,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確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意見》

徐政規〔2021〕2號

十八、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辦法》規定的基準標準下浮10%執行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前款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結算標準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基準標準同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