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 普法法律網 法律 9.6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民法總論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這是關於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一致的法律後果的規定。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動產採取的是登記對抗注意,對於那些沒有登記的自然也即不鞥對抗審議第三人。 TAG標籤:合同事務 第六十五條 民法通則 合同訂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