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二十五條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3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你是否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你在公司裡工作了幾年,應該是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你可以打12333電話投訴. TAG標籤:第二十五條 訴訟仲裁 民法 訴訟仲裁法規 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