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科研協作單位協議 普法法律網 法律 4.51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契稅優惠的一般規定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徵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減免。 TAG標籤:協議 醫療糾紛法規 科研 醫療 協作單位 醫療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