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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科研協作單位協議

醫療科研協作單位協議
契稅優惠的一般規定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徵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