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解釋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3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設立、變更和終止,行使職能和責任承擔上也都有其特殊性,有必要將其作為特別法人。此外,根據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民法總則還明確規定,在沒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村民委員會還可以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TAG標籤:公司經營 基層 自治 法人 群眾性 經營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