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人民法院
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但是不是說分居二年就一定能夠離婚。分居二年夫妻感情破裂的佐證,法院判決離婚是要判斷夫妻雙方感情是否已經破裂,如果還有挽救的可能,即使分居滿兩年也不
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