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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協議分類訴訟時效

合同協議分類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的分類

1、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2、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國家賠償法》關於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保險法》受益人請求保險人出錢的時效為5年


以上就是訴訟時效的認定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訴訟時效的認定應當根據訴訟案件的實際情況來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型別的案件所對應的訴訟時效是不同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判罰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