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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領取公積金

合同到期領取公積金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合同到期有代通知金可以領取嗎

所謂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並不是用人單位所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均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僅在用人單位以第四十條規定三種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時才適用,即以下三種情況下才適用(除非地方性法規有另行規定):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種情形解除合同或已經提前30日書面通知的,一般不需要要不支付“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