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單位試用期繳納社保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29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勞動法試用期規定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TAG標籤:勞動法 勞動保障 試用期 勞動糾紛 單位 繳納 社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