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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點變更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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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公司的“下放”行為,應視為“變更勞動合同”,應與您協商一致。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即:您公司目前的情況已構成“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提出“下放”,而您不同意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經濟補償。建議:您不應主動提出“解約”,而是不同意“下放”(變更勞動合同),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如公司不同意、單方解除合同的,您再向公司提出補償要求。關於賠償:如您公司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構成上述勞動合同法40條第3項規定,則補償數額為N加1。2、如非您原因解除勞動關係的,您可以申領失業保險。3、如解除勞動關係前,您確有未休年休假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您未休年休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