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信與辭職申請的區別
1、辭職申請書是按照《勞動法》第24、28條的具體規定內容來
書寫。 第24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28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2、辭職信是按照《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具體規定內容來書寫。 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
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