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判幾年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84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判幾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TAG標籤:廣播電視 公用 刑事辯護 設施 刑事處罰辯護 電信 #